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0號抗 告 人 飛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代 表 人 周育蔚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菸酒管理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之2 第4 項、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