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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20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01號原 告 辜久雄即草山文化溫泉餐廳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沈榮津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溫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109 年1 月15日前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於何時取得「行義路溫泉區開發完成證明」、取得溫泉水權?並請提供開發完成證明、溫泉水權登記、水權狀等資料供參。

㈡、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取得前開證明後,尚須完成何種程序,既有使用者始得合法取用溫泉水?請詳細說明相關程序及法律依據。

㈢、被告所提供之乙證9 ,記載原告為已提出申請並完成溫泉保證金繳交之既有使用者,該「既有使用者」代表何意?原告究竟於何時提出申請?又原告自何時起可合法取用溫泉水?法律依據為何?並請提供原告申請使用溫泉水及經核准使用溫泉水之相關資料供參。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溫泉法
裁判日期: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