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2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號原 告 王建裕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林俊宏律師侯旻伸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陳沛緹

林怡君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上列當事人間營造業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民國107年5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70412255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106 年11月28日府都建字第10635275300 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營造業法事件,不服內政部民國107年5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70412255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106年11月28日府都建字第10635275300號裁處),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惟本件係因參加人以原告違反營造業法第32條第1 項第1款、第5款為由,移送被告所屬都市發展局審議,就有關違規資料已經初步整理,且本件爭議之工程所在地為新北市,為參加人行政執掌事項。是有關原告有無違反營造業法之違規事實,參加人就其行政執掌事項具有一定之瞭解,本院認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