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東榮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