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26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彥哲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上列原告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應提出原處分影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