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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32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29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世傑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允升間醫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2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醫師法
裁判日期: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