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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4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4號原 告 詹子穎上列原告因撤銷執行命令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撤銷執行命令之訴,應以為強制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為被告,其當事人方屬適格,原告應將被告更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代表人侯千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命令
裁判日期: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