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詹子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撤銷執行命令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