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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4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詹子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撤銷執行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7月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命令
裁判日期: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