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0號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代 表 人 吳清基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追繳退離給與事件,原告不服銓敘部民國107年11月30日部訴決字第103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訴願可閱卷第40頁),原告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12月15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0日,算至108年2月14日(星期四)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8年2月15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依上開規定,本件起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且無得補正。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