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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9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9號原 告 湯瑞琴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間記帳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與補正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狀與補正狀繕本各1份(均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記帳士法
裁判日期: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