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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50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508號原 告 徐瑜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8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1A28529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刑事庭一0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二0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行政訴訟法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8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1A28529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在案,經核被告係以原告有支線道車不讓幹道車先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重傷之違規事實據以裁處;但就原告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有無致人重傷行為,因併涉刑事過失傷害犯罪嫌疑,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20號刑事案件繫屬中,尚未終結。是本院認上開刑事案件與本件行政訴訟之事實相同,有牽涉刑事案件之裁判情事;故為求訴訟經濟,避免當事人勞費,有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