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526號原 告 林育正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2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P2E169、22-A00P2E17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因屬不服被告所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簡稱舉發機關)民生西路派出所員警於民國108年9月5日在臺北市○○○路○段與民生西路口擔服交通疏導勤務,於17時12分許發現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簡稱系爭機車)沿民生西路北側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民生西路425號前違規騎上人行道將系爭機車停放騎樓並慌張往反方向(民生西路北側西往東)走去,員警見原告違規停車且行跡可疑即上前欲攔停稽查,原告一看到員警靠近就加速快步離去後,員警經追逐攔下原告發現原告全身散發酒氣,欲對原告進行交通稽查與酒精濃度檢測時,原告陳述其當下無違規,拒絕員警稽查,因原告當場不配合員警稽查,員警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將原告帶回民生西路派出所查證,告知實施酒測程序與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惟原告表示拒絕接受酒測,而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以及併將原告將機車違規騎上人行道行為,為此乃填製掌電字第A00P2E169、A00P2E17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簡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8年9月5日前,移送被告處理。被告乃分別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35條第4項之規定,以108年10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P2E169、22-A00P2E17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統稱本件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併記違規點數1點;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含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所生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原處分,為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1.原告並非駕駛人。2.原告亦非現行犯,不應被逮捕。3.逮捕地點係於夜市騎樓內,並於步行尋找機車及孩童情況下。4.經詢問其他員警,只要不是自己騎車也不是現行犯就可堅持。5.在警局遭受3位員警強力壓制身體及雙手強按指印,此般侵害人權非法取得之證據應依法無效。6.以非法取證而為之交通告發處份,應宣告廢棄。7.證人該幼童已證明其父親為駕駛人,員警錯認原告為渠父親,不聽辯解,而堅持進行裁罰程序…於法實有不合。原告並聲明:
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案相關法條: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2.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3.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4.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5.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6.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7.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簡稱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二)卷查本案舉發機關函復表示,經查本分局員警於108年9月5日在本轄環河北路1段與民生西路口擔服交通疏導勤務,於17時12分許發現申訴人駕駛PQN-992號機車沿民生西路北側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民生西路425號前違規騎上人行道,將機車停放騎樓並慌張往反方向(民生西路北側西往東)走去,員警見其違規停車且形跡可疑即上前欲攔停稽查,申訴人一看到員警靠近加速快步離去。員警經追逐攔下申訴人發現其全身酒氣,實施交通稽查與酒精檢測時,申訴人陳述其當下無違規,拒絕員警稽查,因申訴人當場消極不配合員警稽查,員警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將申訴人帶回民生西路派出所查證,並依規定告知實施酒測程序與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經多次告知後,申訴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員警遂依法舉發申訴人駕車行駛人行道與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合計兩件交通違規,並無違誤,違規屬實。
(三)原告雖於起訴狀中陳述其並非駕駛人,惟經檢視採證光碟,(檔名:「監視器畫面1」)影片時間17:08:07─17:08:25可見畫面右邊外側車道有一名身穿鮮綠色T恤的男子載著一位小孩,後於民生西路與環河北路1段處右轉。(檔名:「監視器畫面2」)影片時間17:07:35─17:07:41可見有一名身穿鮮綠色T恤的男子載著一位小孩。(檔名:「監視器畫面3」)影片時間00:05─00:37可見有一名身穿鮮綠色T恤的男子載著一位小孩行駛於外側車道,後右轉騎上人行道後,將車騎放於騎樓。該名身穿鮮綠色T恤的男子與被員警攔檢之原告衣著皆相同。
(四)經查本件係員警於路口擔服交通疏導勤務中,見原告騎乘機車先違規騎上人行道,後又慌張往反方向走去,因形跡可疑方予以攔停,稽查過程中,聞及原告身上散發酒氣,即為員警依客觀情狀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判斷有攔檢施以酒精測試之必要時,原告應配合受檢不得無故拒絕,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依交通部90年8月14日交路90字第048748號函釋:「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警方於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後,駕駛人仍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爰此,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所憑事證至臻明確,此有酒測值列印單及採證光碟可資佐證,被告實難以前開情詞撤銷原處分。
(五)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為社會大眾耳熟能詳之認知,各大媒體廣告亦長期宣導之,且原告係考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對酒後不能開車之規定應無諉為不知之理,其辯稱理由,實不足採。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上開各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而賦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避免不肖汽車駕駛人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方式,以逃避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並基於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甚明。至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含機車)駕駛人有同條例第45條之違規行為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點。
(二)本件舉發機關民生西路派出所員警於108年9月5日在臺北市○○○路○段與民生西路口擔服交通疏導勤務,於17時12分許發現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沿民生西路北側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民生西路425號前違規騎上人行道將系爭機車停放騎樓並慌張往反方向(民生西路北側西往東)走去,員警見原告違規停車且行跡可疑即上前欲攔停稽查,原告一看到員警靠近就加速快步離去後,員警經追逐攔下原告發現原告全身散發酒氣,欲對原告進行交通稽查與酒精濃度檢測時,原告陳述其當下無違規,拒絕員警稽查,因原告當場不配合員警稽查,員警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將原告帶回民生西路派出所查證,告知實施酒測程序與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惟原告表示拒絕接受酒測,而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及機車行駛人行道之違規行為等情,有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43、45頁)、舉發機關108年10月25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083033647號函(本院卷第59頁)、108年11月21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083038289號函(本院卷第67頁)、記載拒絕酒測之酒精濃度測試單(本院卷第61頁)與現場採證錄影光碟(本院卷第64頁公文信封)在卷可參,此事實可堪認定。
(三)原告對於其當日有飲酒及拒絕酒測之事實並不爭執,辯稱其並非駕駛人,原告亦非現行犯,不應被逮捕,以非法取證而為之交通告發,應宣告廢棄云云。惟查,經本院勘驗本院卷第64、82頁之現場採證錄影光碟與派出所內採證錄影光碟,勘驗內容主要呈現:(見卷附本院勘驗筆錄)
1.本院卷第64頁光碟名稱「A00P2E169」光碟:(具有3個資料夾)⑴「小孩」資料夾內之8個影片檔案(「小孩1.avi」、「小
孩2.avi」、「小孩3.MP4」、「小孩4.avi」、「小孩5.avi」、「小孩6.MOV」、「小孩7.MOV」、「小孩8.MTS」:影片剛開始頭戴安全帽之約12歲國小學齡兒童、一個人坐在停在戶外騎樓系爭機車坐墊上,駕駛機車者不在現場,員警詢問兒童(騎機車的人)剛剛那個是你爸爸?兒童回答「以前是爸爸,(現在)跟媽媽離婚了」。員警復詢問兒童「你們來這邊幹嘛?」,兒童手指著現場之烤鴨販賣店回答「買烤鴨」。員警還回答現場另位民眾提問回稱「(臺語)他爸爸跑走啦」。員警接著問兒童「你爸是穿綠色上衣、短袖嘛?」,兒童點頭。員警又問兒童「你們人怎麼來的?」,兒童回答「騎摩托車」,員警復問「你爸爸騎摩托車載你是不是?」,兒童回答「對」。員警問兒童家住哪,兒童回答我家住桃園,員警向兒童確認「你今天是來找你爸爸,然後爸爸載你過來買烤鴨是不是?」,兒童回答「對」。員警再問「你爸爸叫什麼名字?」,兒童回答「林育正」,員警接著問「所以剛剛是你爸爸林育正騎著這台摩托車載你過來這邊的對不對?」,兒童點頭。員警續問兒童「你爸爸是穿亮綠色上衣、短袖、短褲?」,兒童均點頭,還補充「然後穿拖鞋、深藍色(拖鞋)、沒有(戴眼鏡)」,員警問「(你爸爸)頭髮有點白白的,短髮,對不對?」,兒童點頭稱對。員警向兒童表示要用車子接兒童到派出所(找爸爸),並幫忙將系爭機車騎到派出所,兒童回稱好。員警問「你爸爸是直接騎上來停在這邊(騎樓上)?」,兒童回答「對啊」,員警接著問「然後你就去買烤鴨,(你爸爸)就走了,是不是?」,兒童點頭稱「嗯」,並補充「拿400塊給我」。後來兒童坐在警車內,員警請兒童以手機聯絡他的9歲弟弟問臺北市住處門牌號碼,得到的答案是「新生北路1段(又改稱2段)25號2樓」,員警再次向兒童確認爸爸帶他是去買烤鴨、爸爸名字為「林育正」、穿綠色衣服,員警並提供手機內原告臉部照片(大頭照)詢問兒童他所稱的爸爸是否為這個照片的人,兒童回答「對」。員警帶領兒童到派出所,請兒童指認派出所內穿著亮綠色短袖上衣、米色短褲、腳穿拖鞋之短髮(禿頭)原告「他是你的誰?」,兒童稱「他是我以前的爸爸、弟弟的爸爸,(問?他剛剛帶你去哪裡)買烤鴨,(問?怎麼去的)騎摩托車去的」,員警問兒童「你願意跟他離開嗎?」,兒童點頭稱願意,員警則將兒童交由現場原告帶領離開派出所。
⑵「照片」資料夾內共有4個相片檔案:「IMG_3383.JPG」
檔案係為派出所內穿著亮綠色短袖上衣、米色短褲、腳穿拖鞋之短髮平頭原告坐在椅子上之相片。「IMG_3570.JPG」、「IMG_3571.JPG」、「IMG_3572.JPG」檔案係為系爭車號000-000機車在停車場之相片。
⑶「監視器畫面」檔案夾內共有3個影片檔案(「監視器畫
面1.avi」、「監視器畫面2.avi」、「監視器畫面3.MOV」):「監視器畫面1.avi」影片播放時間2秒開始、「監視器畫面2.avi」影片播放時間15秒開始、「監視器畫面
3.MOV」影片播放時間5秒開始,均可見一位身穿亮綠色短袖上衣駕駛人載著一位兒童在道路上騎乘機車畫面(畫面顯示時間為2019/09/05之下午5時7分至9分許)。再「監視器畫面3.MOV」影片更顯示該身穿亮綠色短袖上衣、短褲載著一位兒童在道路上騎乘機車之駕駛人嗣後將機車騎上騎樓而停放,而先讓該兒童往前行走,卻逕自戴著安全帽往機車原來行向之反方向騎樓走離所停放機車一段距離後,先停下往前觀看一陣子,接著又脫下安全帽往所停放機車方向騎樓走近,當現場一位身穿制服員警從最前方路口走近該停放之機車時,此身穿亮綠色短袖上衣、短褲之原來機車駕駛人手持安全帽同時另隻手使用手機通話、則往反方向人行道走離所停放機車而消失在畫面。
2.本院卷第64頁光碟名稱「A00P2E170」光碟:(具有1個「盤查身分」資料夾,資料夾內共有6個影片檔案「1.MOV」、「2.MOV」、「3.MOV」、「4.MOV」、「5.MOV」、「支援同仁密錄器.MP4」)影片剛開始顯示員警步行找尋丟下停在騎樓上之系爭機車及所附載兒童之原告,後來小跑步在另外地點騎樓上找到跟上手持安全帽、穿著亮綠色短袖上衣、米色短褲、腳穿拖鞋之短髮(禿頭)原告,將步行之原告攔停,詢問原告(臺語)你是在躲什麼?原告回答「(臺語)嘸啦,我是在找朋友」,員警則向原告稱(臺語)你兒子在那裏等你。原告不願員警攔停繼續行走,員警進一步跟上向原告詢問你是不是有喝(酒)?並要求原告停下腳步請原告在酒精探知器(棒)吹口氣,吹氣結果酒精探知器初步反應亮燈與發出聲響代表有酒精反應,員警再向原告確認有喝酒,原告回答其(現在)沒有騎車,員警則向原告強調「我剛剛就在你面前,你沒有騎車?我剛剛全部都錄下來,你要看嗎」,原告則回稱我們直接去派出所看嘛。員警向原告稱其全身都是酒味,原告有騎車,說謊話之語。原告回答我沒有騎,我只是拿安全帽而已;那不是我兒子,你去查他身分等語。原告持續拒絕員警攔停,作勢想要離去,員警以手擋住原告離去,對原告稱你剛剛騎車一直在躲我之語。員警請原告說出身分證字號,原告回稱我不要跟你講,我又沒有犯罪,我又沒有騎車之語。原告不顧員警攔停的要求,就繼續步行說要去買水,員警持續跟著原告,稱你這樣動作只會更難看而已;原告回稱沒有關係,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犯罪之語;員警向原告強調你剛剛騎車我都拍下來了,還沒有犯罪,你把兒子丟在那邊之語;原告回稱他不是我兒子。另一位員警前來支援後,原來錄影員警將原告攔停稱原告騎車突然停下來、看到我就一直閃,然後叫兒子去買烤鴨,(原告插嘴稱他不是我兒子)剛剛我問他(兒童)、他說你是他爸之語。員警向原告強調稱將調監視器,如果調到有騎車的話,我看你一直在躲我之語。原告仍堅持沒有騎車,對員警稱你證明(監視器)我就承認,我就給你罰啊,現在你沒有證明,你不能要我怎麼樣吧。員警接著詢問原告「你都用走的噢!你怎麼走?」,原告回稱「(用手勢比方向)就這樣走過來,他(指原錄影員警)一路跟著我啊,他自己有看到啊」;員警又問「在我跟你之前,你怎麼到烤鴨店的?」,原告回答「小朋友去,我走路」。原告仍不斷稱系爭機車上兒童不是他的兒子,也沒有騎車,要求員警提出錄影資料證明他有騎車,還請員警去帶這位小朋友。現場等到警車到來後,員警則帶領原告一同搭上警車。
3.本院卷第82頁採證錄影光碟:(具有3個影片檔案:00023.MTS、00024.MTS、00025.MTS)⑴00023.MTS影片檔案主要顯示穿著亮綠色短袖上衣、米色
短褲、腳穿拖鞋之短髮(禿頭)原告在派出所內坐在椅子上接受員警詢問「請問你有沒有騎機車載小朋友?」,原告回答「沒有」,員警又問「你認不認識那個小朋友?」,原告回答「認識…他是朋友的小孩,他不是我的小孩」,員警復問「你有沒有騎摩托車載這個小孩?」,原告回答沒有。員警提出「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給原告閱覽,並宣讀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18萬、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2次違反的話處罰新台幣36萬、3次以上違反處罰的金額再加罰新台幣18萬、當場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照;員警問原告了解嗎?原告回稱「你講的我都了解,但是我不能簽(名)」,在場另名員警則稱就給他寫拒簽就好了,原告回稱我沒也寫拒簽囉。
⑵00024.MTS影片檔案主要顯示穿著亮綠色短袖上衣、米色
短褲、腳穿拖鞋之短髮(禿頭)原告在派出所內與員警發生下述之對話與互動情節:
員警:林育正先生,你在5點10分左右騎乘機車從民生西路到烤
鴨停車騎乘機車PQN-992,然後載一個小孩。然後就停下來,然後就是看到我很緊張,馬上放下小孩拿錢給他就往反方向走了,然後一直在遠方觀察,然後一直探頭看我,然後我走過去問你身份,你一直避開,也不報身份這樣。員警:後來他配合警方回來查證身份嗎?員警:沒有。
原告:我有配合回來了阿。
員警:喔,你配合回來查證身分了嘛,啊林育正現在是你的名字
嘛?原告:這個..我保留我的證詞員警:好。
原告:你們去查,查出來看是不是我。
員警:好,警方有沒有帶你去確認身分原告:違反我的意願,但是我被強制,被執行強制力..員警:哪個強制力?什麼強制力?原告:查證身份員警:因為你沒有辦法..因為你交通違規沒辦法提供出示你的證明文件所以我們帶回所。
原告:我沒有交通違規,我在路上,不管騎車、開車都沒有。
員警:好,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員警、員警願意為他的執法負責,我們也調閱我們路口的監視器。
原告:好。
員警:確認你有騎車,那個車號幾號?員警:PQN-992員警:PQN-992經查車主是誰?員警:林育正員警:那經查車主是林育正,與我們查對的身分林育正是屬於同一個人,那你現在一直否認林育正不是你本人。
原告:我沒有說,我是說你們去查阿。你們不是有公權力嗎?你
去查嘛員警:你沒有否認林育正是不是你本人?原告:強制力按我的指紋你還查不出來嗎?我是通緝犯嘛?員警:好,那林先生,我們員警在交通執法發現你騎乘機車有酒
容..來來來站著原告:我不是犯人你審問我,我們坐著做筆錄嘛員警:來我們現在要求你配合警方實施酒測,你是否願意?原告:理由是什麼?員警:因為你酒駕騎乘機車原告:我駕什麼嘛? 我駕什麼?員警:我們員警已經確認過了,監視器也調閱了嘛。
原告:那他片面的。
員警:好,那我們執法一定要..原告:你問他在哪裡遇到我,我有騎車嗎?我有開車嗎?員警:好,不用在這邊跳針嘛,我們程序走完你可以行政救濟。
OK?我現在問你,你願不願意..原告:你的程序與事實不符我不能配合你。
員警:我現在問你你願不願意配合酒駕酒測?原告:我認為我沒有配合的義務,因為我沒有犯法。
員警:好,那重鈞朗讀一下拒測的法律效果,念清楚,一個字一個字念。
員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拒測的法律效果第四項,拒絕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罰新台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五項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五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員警:他剛剛念的你是否清楚?再念一次給他聽。
原告:我覺得你們不用再念了員警:你法條清楚嘛? 你法條清楚嘛?原告:你有念我有看到。
員警:不是啦,你有懂嗎?你聽得懂嗎?原告:我聽得懂。
員警:你聽得懂?需不需要再念一次?原告:不需要員警:不需要再念一次,好,林先生,現在警方已經把拒測的法
律效果朗讀完畢,而且你也清楚、聽得懂,對不對,是不是?原告:我聽得懂你要問幾次。
員警:你聽得懂好,那警方再勸你一次,再勸導你一次,因為你
有駕車的事實,員警有..原告:是事實還是可能?員警:事實原告:猜測阿員警:事實,你有駕車的事實原告:我說沒有這個事實,員警:好,沒關係,我們同仁相信他的執法,他確認你有駕車的事實,所以發現你有酒容。
原告:好沒關係,現在麼做嘛員警:現在,我們再勸導你一次,拒測的法律效果喔代價很高,
希望你配合警方實施酒測,你是否願意?原告:我沒有騎乘機車、開車,我都沒有,所以我認為我沒有這個義務。
員警:好你沒有這個義務,所以你就是不願意配合實施酒測囉。
原告:我沒有不配合,我沒有幹嘛幹嘛要配合,我沒有這個事
實嘛..員警:好那我請教你,這個確認單你要不要簽名?原告:確認什麼?員警:確認那個法律效果阿原告:我不會簽任何東西,律師告訴我只要我沒有做我不會簽任何東西。
員警:好,那你拒簽嘛。
原告:你們可以拘留我。我說我沒有義務。
員警:現在時間,現在時間,現在時間朗讀出來阿員警:19點20分原告:長官好兇喔。
員警:就是你攔查他的時間囉,現在時間再確認一次,大聲念出來。
員警:現在時間,108年9月5日下午19時20分。
原告:這你的程序你做嘛員警:來,再請問他一次,確認單你要不要簽名?員警:你要不要簽名?原告:跟長官報告我真的沒有行為,你不要擋到鏡頭,我真的沒有那個行為。
員警:好那原告:我真的沒有那個行為。
員警:那剛剛跟你告知了拒測的法律效果,要不要再朗讀一次給你聽。
原告:不用嘛,因為我沒有這個行為嘛,你們該怎麼做,我尊重法律的規定。
員警:我們剛已經勸導過希望你配合嘛,那再朗讀一次,一個字一個字再朗讀一次拒測法律效果。
原告:時間這樣..員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拒測的法律效果第四項,拒絕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罰新台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五項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五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員警:林先生,這次在念的你有沒有聽得懂。
原告:我有聽到。
員警:好,你有聽到,那我們再第二次勸導你,請你配合警方實
施酒測原告:我還是實話實說,我認為我沒有這個行為,你們怎麼處罰我,我都配合你們。
員警:好,那這確認單你要不要簽名?原告:我不能簽。
員警:好不要簽。現在幾點幾分?把它押下去拒簽。
員警:108年9月5號19時22分,拒簽嘛?原告:我沒有義務配合簽名。
員警:好原告:我沒有義務簽名,你在路邊攔我的,員警:好那林先生,我們警方已經勸導你兩次了,希望你配合實
施酒測,而且在拒測法律效果已經朗讀兩次給你聽了,你也都確認說聽得懂,是不是?原告:對。
員警:是嘛齁,那我現在警方視為你拒絕配合酒測,那我們要製
單舉發你,然後移置代保管你的機車,清楚嘛?原告:清楚。
員警:好,清楚嘛,製單舉發。你繼續拍,到製單結束,到單給他簽,到扣車檢查車子,車子再拍一下。
員警:林先生我現在問你手機號碼你要提供嘛?不要嘛?不提供齁員警:那你一直堅稱你沒有騎車齁原告:對員警:那你在哪裡喝酒?原告:蛤?員警:你在哪裡喝酒?原告:我每天喝酒員警:蛤?原告:我每天喝酒員警:每天喝酒喔,阿你每天喝酒,以後不要再這樣,你下午就
喝了喔?原告:黑阿,我中午吃飯就喝了阿。
員警:喝到幾點?原告:什麼?員警:你喝到幾點?喝什麼?原告:威士忌。
員警:喝威士忌,那現在不用工作?原告:我退休了啦,還有資料要填嘛?員警:等一下原告:這不用吹沒有關係喔,說我拒測員警:先生,你手機是不是在錄音錄影?原告:沒有阿員警:沒有嘛?那能不能開看看原告:怕我錄音錄影喔員警:因為我們門口有貼禁止錄音錄影了,好不好員警:他剛剛好像從一開始就在錄原告:你們公務員執法怕人家錄員警:這邊都有監視器阿,但我們們有已經都先有了原告:沒有,我說沒有就好了嘛,你要檢查我可以給你檢查阿,
就算在這邊的民眾錄音錄影你們怕什麼員警:就是不能錄音錄影,門口已經貼了嘛,不是說沒有告訴你,門口有先貼了。
原告:好。
員警:只是跟你確認沒有別的意思。
原告:好,謝謝。
員警:來這張是機車行駛人行道,你要不要簽?拒簽?罰單要不要
收?原告:你寄給我,掛號寄給我員警:拒簽拒收是不是原告:寄給我就好了,你要給我就收,我沒有意見員警:拒簽拒收的權利告訴他員警:拒測酒測跟行駛人行道,如果你拒簽拒收那到案日期108年10月5號前,到案處所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原告:10月5號前員警:不簽齁?原告:寄給我。
員警:現在時間你跟他確認,現在時間幾點幾分,要不要簽員警:再問一次,現在晚上時間7點半..員警:時間啦,民國幾年都不講清楚員警:民國108年9月5日晚上7點半19時30分,一張行駛人行道一
張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你要不要簽收?原告:我又沒有騎機車為什麼要簽?員警:所以不簽嘛?原告:我說我沒有騎機車,你認為你有查到你就掛號寄給我嘛。
員警:那你要收罰單嘛?原告:你掛號寄了我能不收嘛?對不對員警:那請問你,我們現在開給你就不會再寄給你了原告:那你給我就收嘛員警:所以你要簽嘛?原告:我不會簽員警:你不簽但是你要收嘛?原告:你給我就收阿不然你就寄給我阿員警:拒簽要收,你那改一下,看一下我幫你確認一下原告:我看你寄掛號好了員警:我們都不會再寄掛號,現場開給你原告:你就寄掛號嘛員警:沒有啦,人在現場就直接給你原告:我收了好像我承認一樣員警:沒有阿,你可以不收阿,這是你的權利阿原告:那我就不收員警:確定一下好嗎,一下要收一下不收,你跟我確定一下你要
不要簽原告:你能不能寄?員警:不能寄原告:那我收了變成我要承認這個員警:你可以不要收阿,但決定好了不要改來改去員警:這是你的權利,我們現在就是問你,所以你現在是拒簽對
嘛?原告:我不是拒簽我沒有這個行為嘛員警:你是拒簽及拒收,你是拒簽拒收?你就是不簽名?原告:現在在錄影,我沒有這個行為員警:沒有沒有我跟你講,我們罰單就是給你簽名再交給你,阿
你現在有要簽名嘛?原告:我沒有這個行為我不會簽名員警:有沒有要簽名?那有沒有要收?有沒有要收?原告:不收員警:那拒簽拒收直接打。
原告:等收到公文再處理員警:這你的權利原告:謝謝員警:人行道你要簽嘛?你駕車行駛人行道的行為?原告:我就說我沒有騎車駕車行駛人行道員警:有嘛?有沒有?原告:沒有員警:阿你要不要簽名原告:不要再套我的話員警:沒有沒有你有沒有要簽名?我這些程序上必須要問你的原告:沒有這些行為你也不要叫我簽員警:人行道沒有要簽名沒有要簽收原告:都沒有員警:好那全部都拒簽拒收,這樣就好了,那這個呢,因為他拒
簽拒收,你要告知他的權利,因為他拒簽拒收你要告知他到案的地點,以及他犯的法條,民國幾年幾月及犯的法條,什麼法條到案處所到案地點,這些都跟他講就完成了。員警:拒簽拒收齁,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然後載剛剛7點22
分拒絕測試,你也拒簽拒收,到案日期108年10月5號前,到案處所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行駛人行道是你在108年9月5號大概5點10分左右,汽機車行駛人行道。
原告:我都沒有喔員警:拒簽拒收,然後到案日期108年10月5號前,到案處所台北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這樣是否瞭解原告:我沒有這些行為,但你講得我都瞭解員警:那你這個車?原告:那是我的車?員警:不是你的車?原告:我就說我沒有騎車阿員警:念一遍,把上面資料念一遍員警:駕駛人林育正台北市○○區○○○路○○○號2樓,酒後駕車
,身分證Z000000000,出生年月日55年5月10日,車牌號碼000-000普重機。扣車的保管事由是因為你酒駕拒測嘛,廠牌是三葉,車是黑色的,車主林育正,違反法條35條第4項,違反地點台北市○○區○○○路與民生西路口,移置保管期間108年9月5日19時22分起,鑰匙有交付,移置保管地點,公有交通違規車輛保管場,是否了解?員警:帶走出去看車子在哪裡,確認車況。
原告:我跟你說我在路邊走路沒有騎車。
員警:好沒有關係你就讓我們程序走完嘛。
員警:看完車就給你。
原告:不吹就不吹,還帶到這裡來,這麼嚴格,又不是我的東西
叫我來員警:有沒有東西要拿?車號念一下。
員警:PQN-992。
員警:那個你鑰匙是整串的耶。
原告:你可以拿得只有那一支的權利。
員警:阿這你的車嗎?車廂怎麼開?沒有啦,先生這是不是你的車
?是不是你騎的車啦?原告:沒有,我跟你講,沒有騎車好不好。
員警:那你剛剛講那鑰匙就不用發還你了啊,你沒有騎車啊,你
來啊還沒講好,你說你沒有騎嘛?原告:我說我沒有騎車員警:車子是不是你的啦。
原告:他說是我的就是我的對不對。
員警:是不是你的阿?原告:你不是有車主的姓名了嘛?員警:有沒有貴重的東西?這台車我們現在要吊扣,沒有齁?扣起來時間先押先蓋章,外觀要拍照,全部都拍,刮痕。
員警:要不要簽?你要不要簽?原告:簽了又變成我承認。
員警:不簽齁?原告:不要不要。
員警:這張扣車單要不要收?原告:寄給我。
員警:這不會寄給你,這張不會寄。
原告:那就不要了。現在呢?還要去哪裡?員警:都不要齁?我們資料準備一下等下就可以讓你離開了。
原告:好,那我坐那邊等你。
員警:先生,最後問你一句,這串鑰匙你要不要?原告:你就扣一支嘛員警:不是阿,這你的鑰匙嘛?原告:唉我告訴你,車主的,好不好。
員警:車主的,阿你認識嗎?原告:車主的。我說你要扣就扣一支,你全都扣我認為沒道理。
員警:這是不是你的?如果不是你的我也不可以還你啊原告:我沒有騎車,你也沒必要扣那麼多員警:這是不是你的。
原告:要還給車主的。理論上你們只能扣人家一隻啊,你扣那麼多隻我還要重新再申訴。
員警:我們必須要查證一下車主是誰,你是車主嗎?原告:你不是查出來是林育正,說我是林育正嗎?員警:你沒有承認阿,那車子就不是你的啊原告:我承認什麼東西都…不是我承認了什麼都..現在說車主是林育正。
員警:是你嗎?原告:那請把..員警:車主是你嗎?車主林育正是你嗎?原告:阿你不是說我是林育正嗎?員警:所以車主林育正是你嗎?你是不是林育正?原告:你們既然認為是我的就要還給我阿。
員警:沒有阿,你不承認我們就不還給你原告:那是不是我還要再申訴?你們就只能扣車鑰匙。
員警:我們要問你是不是林育正?你是車主嗎?原告:我是林育正你要還給我?員警:你是車主我就必須把鑰匙拿給你阿原告:拿來。
員警:你是不是?你承認嗎?原告:可是我沒有騎車阿。
員警:好,你是車主那我們就還鑰匙給他,我們就扣機車鑰匙。
原告:對阿。
員警:他剛剛承認他是車主,你就把摩托車鑰匙摘下來。哪一把是摩托車鑰匙。
原告:你拿去車上插一下阿員警:先生,你也去確認一下,確認我都有還你。
原告:我還寧願你都把鑰匙留下來,你把鑰匙留下來我看你要做
什麼?員警:來車鑰匙是這支,那其他是不是你的?原告:對阿,我的。
員警:你的喔,你承認是你的。
原告:我要還給人家阿。
員警:來。
原告:好謝謝。
員警:先生來一下,阿小孩你認識喔?原告:當然認識阿。
員警:一樣不簽齁。
原告:你們就不要一直磨好不好。
員警:全部不簽齁原告:不簽。
員警:好。謝謝你的配合。
⑶00025.MTS影片檔案主要顯示員警帶領兒童到派出所,請
兒童指認派出所內穿著亮綠色短袖上衣、米色短褲、腳穿拖鞋之短髮(禿頭)原告「他是你的誰?」,兒童稱「他是我以前的爸爸、弟弟的爸爸,(問?他剛剛帶你去哪裡)買烤鴨,(問?怎麼去的)騎摩托車去的」,員警問兒童「你願意跟他離開嗎?」,兒童點頭稱願意,員警則將兒童交由現場原告帶領離開派出所。
(四)由前揭錄影影像資料(包括員警道路現場暨派出所內錄影與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暨原告當天在派出所相片勘驗互核結果,頭戴安全帽之約12歲國小學齡兒童、一個人原坐在停在戶外騎樓系爭機車坐墊上,駕駛機車者雖不在現場,經該兒童現場口述及嗣後在派出所指認,就是當天穿著亮綠色短袖上衣、米色短褲、腳穿拖鞋之短髮(禿頭)原告騎乘系爭機車,附載該兒童在道路上要去烤鴨販賣店買烤鴨,將機車騎上騎樓後發現現場員警而將機車與兒童均棄置於騎樓上,自行先逃離機車停放現場,原告更於派出所內向員警自承當日午間有飲用威士忌酒類之事實,可見原告飲酒後駕駛機車並將機車行駛騎樓之人行道之情節,應屬明確,則原告稱其並非系爭機車之駕駛人云云,尚難採認。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故現場舉發員警若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原告有使用交通工具易生危害情形,確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攔查原告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要求酒測。由上開現場蒐證錄影光碟檔案所示,本件現場員警觀察發現,原告將系爭機車騎上騎樓停放後發現現場有員警、而竟將系爭機車與所附載兒童棄置現場逕自離去,且經員警發現原告行蹤跟隨、原告卻不願員警攔停繼續行走,員警進一步跟上向原告詢問你是不是有喝(酒)?並要求原告停下腳步請原告在酒精探知器(棒)吹口氣,吹氣結果酒精探知器初步反應亮燈與發出聲響代表有酒精反應等情,且舉發機關108年10月25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083033647號函文(本院卷第59頁)更記載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沿民生西路北側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民生西路425號前違規騎上人行道將系爭機車停放騎樓並慌張往反方向(民生西路北側西往東)走去,員警見原告違規停車且行跡可疑即上前欲攔停稽查,原告一看到員警靠近就加速快步離去後,員警經追逐攔下原告發現原告全身散發酒氣等語。此外,本件強調之違法行為並非原告之「停車」,而係原告停車前之駕駛行為,原告駕車發現現場有員警竟選擇違規將機車騎上騎樓停放後逕自將系爭機車與所附載兒童棄置現場,更明顯有規避員警查察之行為,因此現場員警依據客觀情狀合理觀察到原告可能有酒後駕車之危險駕駛行為,故舉發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攔查要求查證其身分並要求原告酒測,尚難認定員警無攔查原告之正當合法理由。另由本院卷第64頁光碟名稱「A00P2E170」錄影光碟勘驗內容顯示原告為讓員警查證其是否確實有騎乘機車行為而表示同意到派出所之情,顯然原告嗣後到派出所內接受員警調查尚難認員警非法強制逮捕原告之結果。原告主張稱當時原告亦非現行犯,不應被逮捕,以非法取證而為之交通告發,應宣告廢棄云云,亦尚難採認。
(五)再由上開派出所內採證錄影光碟之畫面勘驗內容,可知現場員警提出並提示原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且對原告宣示數次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罰鍰18萬、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且原告對該酒測法律效果之宣示亦回稱聽得懂。又從上開原告在騎樓走動被員警攔查以及原告到派出所內錄影勘驗資料,可認原告主要就是以其未騎乘機車之與事實不符理由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與不願意配合酒測,而至少有消極拒絕接受酒測之意,應屬事實。另外,原告又稱機車所附載兒童已證明其父親為駕駛人,員警錯認原告為渠父親,不聽辯解,而堅持進行裁罰程序,於法實有不合云云。惟查本件由上開機車被棄置停放騎樓現場與派出所內錄影資料之機車所附載兒童口頭指證內容,該兒童就是明確指認當時身著亮綠色短袖上衣、短褲與拖鞋之原告為騎乘系爭機車搭載兒童騎上騎樓欲購買烤鴨之駕駛人,至於該兒童是否為原告之子,與本件原告違規之情節不生影響。
(六)本院綜上事證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有於酒後駕駛系爭機車騎上騎樓,於事實概要攔所示時、地確有「違規行駛人行道(騎樓)」、「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第35條第4項之規定,分別裁處原告最低罰鍰600元暨違規點數1點,以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至於所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所生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雖對於原告即駕駛人之權利有所限制,然其究是直接基於該處罰條例6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所生,即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法律效果,並非主管機關已具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所做成之行政罰處分,此並有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特併予敘明)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尚屬無理,依法自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合 計 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