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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他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7號原 告 陳鐘強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交通裁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07年度交字第6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合 計 300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