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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停字第 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8號抗 告 人 張勝華即 聲請人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 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之2 第4 項、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