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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收異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收異字第1號抗 告 人 內政部移民署即 相對人代 表 人 邱豐光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受收容人TARI AH 間收容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6第

2 項準用第272 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收容異議
裁判日期: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