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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救字第 25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5號聲 請 人 王碧蓮即 原 告相 對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即 被 告代 表 人 蘇福智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480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生活困難,為低收入戶,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事證明確,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應係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 項之誤載),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第18號判例參照)。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 、3 項、第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甚明,是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民國108 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卡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1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近2 年之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於106 年度所得僅1,613 元、財產0 元,107 年度所得及財產均為0 元,則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甚明。再觀之聲請人所提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理由,聲請人所提訴訟復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