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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救字第 2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7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代 表 人 林志雄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7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聲請人向本院提起108年度簡字第278號不服監獄處分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認對該事件並無管轄權,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上規定,有關訴訟救助之聲請應向受訴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