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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救字第 2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3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代 表 人 林志雄(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提起不服監獄處分事件之行政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而就本案訴訟(即提起不服監獄處分事件之行政訴訟)因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業經裁定移轉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見本院108年簡字第242裁定),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自應併同裁定移轉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