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22號聲 請 人 徐元城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調貴(董事長)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行政程序強制執行,經本院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以108年度行執字第22號裁定聲請駁回,故並未有執行程序及執行行為之開啟,即聲請人對還未開啟(始)之執行程序及執行行為就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聲請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