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更一字第 16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更一字第16號原 告 陳建曄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代 表 人 周章欽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莊依凌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加班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0年4月15日上午10點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請兩造就公務人員離職後,若有休假(含加班或值班補休)未及休畢,得否請求折算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乙節,於110年4月10日前具狀表示意見,書狀與證物影本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裁判案由: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