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依斯坦達霍松安那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因大眾捷運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