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景順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于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