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16號原 告 陳添丁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