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35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35號原 告 謝虢錚即冠亞牙醫診所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不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刪原告門診診療費用給付之申請,應係就原告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行政契約,訴請給付醫療費用,核屬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為一般給付訴訟類型。故本件起訴狀應載列正確被告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設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被告正確代表人李伯璋(可同被告機關地址);以及原告訴之聲明應更正記載為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給付原告所不服之被核刪門診診療費用新臺幣金額。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健保核減費用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