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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3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37號原 告 曾勁元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