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38號原 告 陳仲達被 告 外交部代 表 人 吳釗燮(部長)上列當事人間追繳加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限於: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5.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6.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故非屬上開事件之公法上爭議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撤銷被告即外交部民國108年9月19日外人給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之原處分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3月31日公審決字第000000號復審決定(起訴書誤載為訴願決定)、以及被告不得且應返還向原告追償108年9月1日至同年月11日之溢領加給之差額。聲明前者之部分,經查被告即外交部108年9月19日外人給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之原處分係核定原告之專業加給自108年9月11日起改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支給,並說明處分理由主要為原告現任外交部資訊及電務處技佐,職務歸列資訊處理職系,惟經外交部108年8月查察發現原告實際辦理業務,經審認非屬電子資料處理性質,不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二十)」所訂支領要件,爰核定原告之專業加給自108年9月11日起改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支給,並請原告於108年12月16日前繳回溢領之差額新臺幣3,076元。原告起訴即爭執其仍有辦理電子資訊處理業務,既於外交部資訊單位執行職務,僅依外交部人事單位自行查察與認定,就認原告從事與資訊業務無關而不得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領取專業加給,足徵原處分並無法令依據等語。故而本件原處分之訴訟標的,經核應屬原告公務職務屬性之訴訟,為原告之職務是否符合「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適用對象,應非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簡易訴訟事件,而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又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