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67號原 告 安平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代 表 人 池玉蘭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事件,原告不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民國109年11月9日輔法字第1090085421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109年9月10日北市榮輔字第1090011763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事件,不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民國109年11月9日輔法字第1090085421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109年9月10日北市榮輔字第1090011763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核本件原告向被告申請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給付總額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