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6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鄭宇得訴訟代理人兼代 收 人 洪秀峯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吉仲訴訟代理人 賴怡汝
游幸瑜訴訟代理人兼代 收 人 吳佳峻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遠洋漁業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0日109年度簡字第26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及補正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