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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2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20號原 告 翁泓祥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地方法院109年妨費執字第17833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未檢附相關資料,請遵期就此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