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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3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2號原 告 曾勁元即珍寶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8年度署聲議字第77號異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正確起訴聲明(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聲明應具體載明請求撤銷之特定執行事項標的),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起訴狀未以駁回異議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代表人吳義聰),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