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9號原 告 林燕燕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工權益基金補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繕本1份(含證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