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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7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72號原 告 何朝源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代 表 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讓售國有土地之價金為3萬5,496元,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是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日期: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