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72號原 告 何朝源訴訟代理人 彭淑貞
徐佩琪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代 表 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更正租賃契約書編號」起訴之聲明部分,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著有解釋文可資參照。是國家為達成其行政上之目的,得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為各種行為,此謂為私經濟行政 (亦可稱為國庫行政) ,即政府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所採取之私法形態之行為;依首揭說明,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亦應以其無受理訴訟權限,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次按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㈠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㈡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㈢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之;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予出租:㈠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6個月者,㈡本法施行前已實際使用,其使用之始為善意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本法施行前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應依本法規定租賃期限,重行訂約租用;依本條規定租用,應由承租人或使用人,逕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其租賃契約以書面為之,復為(81年4月6日修正)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12條、第42條所明定。
三、經查:㈠原告因向(改制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基隆
分處承租坐落基隆市○○區○○段○000號等地號土地,就租賃契約書編號「國基租字第0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國基租字第000000000000號」事件,向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應將前開租賃契約書編號更正如上;核原告係就承租國有土地一事有所爭訟,依首揭說明,對本件爭議之訴訟解決程序,行政法院受理訴訟權限有無,當依循公法或私法關係之屬性而為判斷。再觀諸原告所指爭訟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暨坐落土地登記資料,其上經載該時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雙方間為定期租賃契約關係;則參酌國有財產法上述規定,因爭訟之土地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且無提供公用情形,核屬非公用財產,又本件原告為一般民眾身分,核係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行為,就此公、私法關係屬性,應以此認定。
㈡故本件爭訟之土地乃國有非公用財產,並屬此類不動產出租
行為,為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而為之出租公有財產行為,核係私經濟行政,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依首揭說明,因原告係就行政機關在私法支配下所為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行為之爭訟,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審判,方屬適法。至原告援引司法院釋字第772號解釋,謂本件屬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應由行政法院受理訴訟;然核本件係原告與行政機關締約後,就有關租賃契約之更新及其範圍有所爭執,為雙方立於平等地位,並非行政機關立於高權地位之讓售准駁決定,自非屬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私法上契約行為之爭執,當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就此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
㈢是原告訴請被告「更正租賃契約書編號」起訴之聲明部分(
即訴之聲明第1項),並非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核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審判;茲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行政訴訟庭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