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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救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救字第7號聲 請 人 謝清彥相 對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代 表 人 周章欽訴訟代理人 田家樂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7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108年度他字第7816號刑事偵查案件,於民國108年8月1日以告訴人身分,逕自法務部○○○○○○○,將聲請人以借提方式,傳喚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應訊一事,經提起行政訴訟,復由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訴訟事件受理;惟本件因屬檢察官所為之廣義司法權行為,非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事項,聲請人之訴,顯不合法。故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訴訟事件,因其訴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情事,則其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