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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更一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梁春富被上訴人即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訴訟代理人 廖昭銘

張瑜真黃小萍被上訴人即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順欽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慰問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110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足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上訴裁判費3000元-曾繳納抗告費1000元=2000元),逾期未繳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裁判案由:慰問金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