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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4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41號原 告 曾縈絜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 表 人 杜文珍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二、經查,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10年3月10日農訴字第109073560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本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徵收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

經本院於110年5月17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4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該裁定於同年5月20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已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足憑,堪以認定。是原告未依規定繳納起訴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