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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5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51號原 告 張恭科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停車場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繕本1份(含證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停車場法
裁判日期: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