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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5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53號原 告 蕭淑英

柯明月柯明全吳文凱陳治諭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被 告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代 表 人 江文若(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貿易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又行政訴訟實務上,原告合併提起之各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雖均未逾40萬元,惟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已逾40萬元者,仍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查原告等因違反貿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就被告所核罰鍰新臺幣(下同)12萬元、36萬元、12萬元、24萬元、6萬元、6萬元、12萬元、24萬元、12萬元、24萬元之處分表示不服,其標的金額合併已逾40萬元,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依上揭法律說明,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又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是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貿易法
裁判日期: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