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57號原 告 楊德馨被 告 新竹市立體育場代 表 人 謝文龍(場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竹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