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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63 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63號原 告 羅氏雪絨被 告 臺北市市場處代 表 人 陳庭輝上列當事人間就零售市場管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段00號6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裁判案由:零售市場管理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