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81號原 告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趙少康(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