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9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8號聲 請 人即原 告 五龍牌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順珍相 對 人即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雖設址在臺南市,然聲請人對相對人即被告經濟部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相對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既在本院轄區,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是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以駁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裁判日期: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