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00號原 告 品質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芳賢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間貿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