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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0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品質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即 原 告代 表 人 李芳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間貿易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裁判案由:貿易法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