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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1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4號原 告 劉莉真上列原告因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