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毛振飛
吳靜如孫藝鳳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間集會遊行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3日110年度簡字第12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