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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5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50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露仙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場站使用費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5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場站使用費
裁判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