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5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59號原 告 周文全訴訟代理人 周文詳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裁判日期: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