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59號原 告 周文全訴訟代理人 周文詳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代 表 人 許鉦漳上列當事人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行政訴訟法第6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110年11月11日分別合法送達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欣